刘善则(1885——?):又名陶,字仲钧,八房昌公裔。广西省立高等巡警学堂,湖南私立群治法政学校法律别科毕业。民国元年(1912)任广西临川县司法科长兼代县长,五年任湖南高等审判厅书记官,六年任长沙地方审判厅书记官,七年升任候补推事,八年调醴陵县承审员,民国九年(1921)后连续七年任长沙地方审判厅管辖范围内律师。民国十六年(1927)任第四集团军总司令部军法官兼湖北省监务处秘书,十七年任湖南省武冈、城步两县清乡督察员,十八年任衡阳财政局局长兼省税处长,十九年调任耒阳县县长,二十一年任陆军第二十八军军法官,二十二年调任军部庶务科科长,二十三年任二十八军剿匪筑路处事务主任,二十四年调任军部上校参议,二十五年调任四路军总指挥部经理处一科科长,民国二十六年(1937)升任经理处副处长。
